(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环保标准,起草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保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三)落实国家和本省减排目标。
(四)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七)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八)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
(九)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十一)开展环保国际合作和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政府环保财政性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
(十四)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开展评价。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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