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类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三)负责全省耕地保护,确保规划确定的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负责全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储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审批、核发选矿许可证,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

(六)负责全省地质调查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地质勘查资质等汇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七)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

(八)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规范、监督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