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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006-07-04

  一、出口退税登记

  凡经国家对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包括:1、对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发生委托出口业务但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4、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审批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证书及复印件

  2、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纳税人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发证。

  

  二、变更(注销)登记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出口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由于停业、合并、分设、破产、被撤销进出口权等原因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日前或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地点或其他情况变化涉及改变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的,应当先向原登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登记,并向迁达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确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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