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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与当事人有关若干法定期限

2006-06-19


名称 法定期限
将不予立案决定通知控告人期限 7日以内
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期限 7日以内
对不予立案复议作出决定期限 10日以内
传唤、拘传期限 12小时以内
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须经批准) 自公安机关依溘进行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期限 一般2日 特殊5日内
取保候审期限 12个月以内
对书面申请取保候审作出答复期限 7日以内
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不服申请复核期限 5日以内
没收保证金决定宣布(宣读)期限 7日以内
没收保证金不服申请复核期限 5日以内
监视居住期限 6个月以内
提请对被拘留人审查批准逮捕期限 一般情况3日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对于多次作安案,结伙、流窜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将拘留(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 24小时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情形除外)
被拘留(逮捕)人家属或单位的期限 一般情况二个月以内,依法可延长1至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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