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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用电属于照明电价应用范围?

2006-07-02

    答:照明用电的应用范围:
  1).一般照明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4).电扇、电熨斗、电钟、电铃、收音机、电动留声机、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用电。
  5).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6).理发用电吹风、电剪、电烫发等电器用电。
  7).烹饪、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热用电。
  8).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9).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非工业用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
  10).工业用电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其它规定:
  为节约用电,应该取消包灯用电。对现有包灯客户应积极地有步骤地安装电能表,达到有表用电。在未装电能表前,可仍按定额电价计收电费。定额电价由电网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要根据电灯、电器的容量(瓦数)与用电时间,参照照明电价具体规定并报水利电力部备案;
  路灯:对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标准钟、报时电笛,以及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警示灯、警亭用电、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均应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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