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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因私事往来台湾地区探亲手续办理流程

2006-06-19

  (1)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领取2份《大陆居民因私赴台申请表》;
  (2)规范填写和提交《大陆居民因私赴台申请表》(单位或派出所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经济交流的加盖台办公章);
  (3)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影印件;
  (4)提交3张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照片只限一人。相片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天蓝色,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照片规格为小二寸,32mm×40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一次性成像快照、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5)提交台湾亲属的邀请信件;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台湾地区旅行影印件;
  (7)非公职人员赴台经济交流,须持国台经济局批件并由市台办行前教育后加盖公章;
  (8)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9)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经批准的,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后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护照,并交纳证件费30元,签注、加注费20元每项次,申请手续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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