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导航 -> 按服务对象 -> 个人 -> 户籍护照 -> 服务信息

杭州市暂住证申领

2006-04-02

项目名称

办事程序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报材料

承办窗口或科室

暂住证

1、非本市常住户口来杭暂住,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来人员,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10天内申领《暂住证》。

2、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人员,或因各种原因,户口无法迁入的外来婚嫁人员和在杭购房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只作暂住登记。

3、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5、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6、租居在居(村)民家的,由户主持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7、其他暂住人员的,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暂住证:5/本,浙财综字〔2004〕22号

1、本人身份证或乡镇开具的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2、固定住宿证明;

3、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二张。

各派出所

加入收藏】【 】【打印】【关闭
欢迎进入浙江政务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