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政务 -> 政务专题 -> 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公示
 
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编制背景
2008-11-14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编制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根据浙江省自身的发展条件和发展面临的问题,提出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和研究重点;同时将城镇体系规划涉及对象由城镇、独立工矿区拓展为省域城乡居民点体系,并根据省级政府空间资源管理的要求,将重大基础设施,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纳入《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统一管理。(二)《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编制与实施情况

  上一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编制启动于1996年,并于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是全国第一个批准实施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该规划提出了“强化省域中心城市功能,扶持培育和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大力提高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水平”的城镇发展方针;提出了“两片、三核、四类、五级”的城镇空间发展格局。

  该规划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明确了全省城市化和城镇发展方针,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促使城市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二是引导了区域基础设施布局和相互协调,形成依托主要城市的“四小时”交通圈。三是推动区域、城乡朝着协调方向发展,通过实施城镇分区发展策略和重点建设100个中心镇,扭转了分散的城镇发展局面。四是为行政区划的合理调整提供了依据,规划指导了市县整合,扩大了中心城市的发展空间;同时指导了乡镇建制的调整。(三)规划修编背景

  1、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国家对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浙江省进入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时期,这要求以更高标准来引导城镇空间与城乡发展建设。

  2、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转折期

  经济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更加尖锐,社会发展的地区差距呈逐步扩大趋势,城乡之间的统筹发展任务也更加紧迫。浙江省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和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发展任务,这要求创新一条走新型城市化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政府职能转变,省级政府为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职能,要求加强对空间资源的综合性管理,并加强地区之间的协调管理。

  填写意见      查看留言

 
2008-11-14
 
加入收藏】【 】【打印】【关闭
欢迎进入浙江政务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