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舟山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法律援助周转金制度。
《办法》明确法律援助周转金是指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为经济困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提供临时性经济周转的资金,周转金由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管理。
《办法》规定,弱势群体有确切证据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符合三种条件的可以申请周转金:一是因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的;二是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返家费用的;三是因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
《办法》还规定,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回收、周转使用、保证资金安全完整的原则。周转金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报市司法局批准。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周转金的回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受援人取得合法赔偿款时,中心将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制度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挪用法律援助经费,违反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该法律援助周转金制度的建立对于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缓解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进而引发群体性事情,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平稳加快发展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