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司法鉴定立法进程 保障鉴定事业有序发展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
7月30日上午,在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中贤作了《关于〈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考虑到现实管理工作需要,条例草案在不违背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前提下,规定了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协助省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为充实司法鉴定机构力量,培养司法鉴定人后备队伍,条例草案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从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的实践出发,条例草案还对服务收费、业务档案、职称评定、资质评估、投诉处理、内部管理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予以确认。为尽量避免和减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条例草案在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方面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司法鉴定的,应当经办案机关同意。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力度,条例草案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作了具体罗列,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月31日下午、8月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还分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将根据本次会议审议情况作进一步修改,并于今年9月中旬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