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促进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新修订的《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凸显法律援助服务民生、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主要在四个方面取得了新推进: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明确管理体制。 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来规定适用杭州市区,调整为杭州市行政区域,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二是降低服务门槛,扩大受援群体。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规定,并针对近年来,杭州市经济发展较快,法律援助的力度不断加大的工作实际,修改决定将经济困难的标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不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的基础上确定为“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三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加“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主张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离婚诉讼”、“继承诉讼”等事项作为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为进一步体现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以及法律援助的无偿性,新修订的条例针对不同对象,设置不同范围,明确“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经济困难救助证的不受法律援助范围限制”。
四是增加政府指定法律援助事项。考虑到近年来因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等引发的一些特殊案件,由政府指定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情况逐渐增多的实际,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