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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承接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2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3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4增加基金会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增加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
  6增加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公墓年检验审的有关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政局。
  3将负责发行福利彩票的职责交由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承担。
  4将负责全省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的职责交由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管理的职责。
  3加强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负责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承担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省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指导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八)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九)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十)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依法管理、指导慈善事业;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二)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四)办理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五)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有关扶持工作,承担核应急安置专业组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立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和20个职能处室。其中,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管理老龄综合处、老龄事业发展处、老龄文教宣传处;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归口管理移民综合处、移民资金管理处、移民安置处、移民扶持开发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组织协调调查研究;负责草拟综合性的文件、计划、制度、讲话;组织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政府信息公开、办公自动化、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外事工作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民政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指导推进民政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省民政行政执法;负责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厅本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报备、清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全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厅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挂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负责民间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地方性基金会和以省级单位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负责设在本省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查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省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优抚处。拟订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补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开展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负责评定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和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站)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各项安置经费的计划分配与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军供保障工作和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承担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救灾处(挂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办公室牌子)。负责全省救灾减灾工作;负责核报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管理省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市县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开展灾害评估;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省级救灾仓储管理,指导市县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监督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开展减灾宣传和减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牵头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监督老区经费的使用,承担省革命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省内欠发达县的结对帮扶工作。
  (八)社会救助处。牵头组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建立全省分层分类救助制度,开展全省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全省医疗救助工作;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困难群众白内障复明手术等其他特殊病种的免费治疗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全省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救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指导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负责农村敬老院建设,指导敬老院管理工作。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培训村(居)委会主任和城乡社区工作者;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
  (十)区划地名处。拟订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行政区划总体布局;审核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承办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组织和指导本省地名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承办由省直接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
  (十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的行业管理工作;牵头孤儿救助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实施工作;负责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工作;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社会事务处(救助管理处与其合署、挂省收养登记处牌子)。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殡葬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公墓建设的审批工作;指导全省“三沿五区”坟墓整治、殡仪馆建设和殡葬执法工作;负责管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省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及丧葬有关事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负责涉外送养儿童的文书资料审查、申报和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收养、殡葬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十三)老龄综合处。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服务工作;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收发、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建议提案处理等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省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意见;负责对省老龄委成员单位和各市老龄工作的督促检查;负责老龄工作的综合调研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务管理、国有资产和车辆管理;承办老龄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四)老龄事业发展处。负责涉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和检查,协调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省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及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居家养老工作,开展为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老龄服务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城乡老龄服务业发展;指导城乡社区老龄服务工作,推动基层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负责联系和指导全省老年活动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负责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银龄行动”,指导老年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老年人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
  (十五)老龄文教宣传处。协同有关部门和各地开展老年文化工作,组织实施浙江省老年文化艺术周和老人节庆祝活动;协调、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敬老助老活动;组织指导全省老年教育工作,联系协调浙江老年电视大学教学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老年体育工作,引导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协调各类媒体开展老龄宣传工作,协同有关媒体开辟并办好老年宣传载体;负责全省老龄工作干部的教育和培训。
  (十六)移民综合处。协助领导处理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的日常政务;负责拟定水库移民安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水库移民安置综合性调研、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的文秘、档案、保密、外事、保卫、信访等工作,负责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
  (十七)移民资金管理处。负责制定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有关移民资金的筹集、预算编制、拨付和核算;配合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的审定工作;负责移民后期扶持、开发性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统计工作;开展移民工作系统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负责办公室内部财务工作。
  (十八)移民安置处。审批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大纲;审核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负责省内拟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移民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有关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参与制定库区复建方案;组织开展移民安置绩效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负责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和帮扶工作;指导迁入我省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帮扶工作;负责省内核电站应急安置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十九)移民扶持开发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负责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审核和具体申报,并负责相关政策兑现;负责编制全省和审批各地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督促各地政府抓好移民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移民扶持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检查验收评估工作;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并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兼管小型水库移民有关扶持工作。
  (二十)人事处(挂社会工作处牌子)。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指导全省民政干部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民政科技及标准化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行政编制135名(含老龄办行政编制13名、移民办行政编制40名,不含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编制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老龄办主任1名(副厅长级),移民办主任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54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龄办副主任1名、老龄办处级领导职数5名,移民办副主任2名、移民办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0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省老年基金会办公室2名事业编制。
  (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分别独立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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