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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是主管水利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四)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省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江堤、海塘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滩涂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滩涂围垦、低丘红壤的治理和开发。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指导水事纠纷的处理。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协同拟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拟订有关标准,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组织、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及国际合作交流,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省级水利资金的管理。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制定重点课题调研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承办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规划计划处。拟订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查省内大中河流和重要地区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合规性审查工作,审核省内重点水利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省级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工作;承担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四)建设处(挂安全监督处牌子)。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拟订水利建设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审核、审批省内重点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造价、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管理;依法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江堤、海塘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项目稽察。
  (五)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挂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水量分配,实施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组织指导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和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审批并监督实施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承担省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财务审计处。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指导、监督省级水利资金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审计直属单位经济活动情况;承办机关财务;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七)科技外事处。组织编制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有关学会。
  (八)水政处(挂省水政监察总队牌子)。组织、指导并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拟订水利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协调、指导水事纠纷的处理,查处重大水事违法事件;组织、指导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其他机构
  (一)浙江省围垦局(正处级)。负责组织对全省滩涂、低丘红壤等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负责对滩涂资源的监督、保护和管理;组织编制全省滩涂、低丘红壤等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有关围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监督滩涂、低丘红壤的治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围垦项目立项、审核、审批并监督实施。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正处级)。承担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省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旱灾情统计和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以及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城市防洪工作;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负责协调全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和队伍的调用。
  五、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行政编制96名(含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编制1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2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相关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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