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浙江省民防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的有关职责下放给设区市政府。
(三)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许可改变为事后备案。
(四)增加参与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的职责,协调成员单位工作,落实人员防护行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局)的主要职责是:平时负责组织全省人民防空(民防)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人民防空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检查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督促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中贯彻执行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地下空间规划编制。
(三)牵头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人员防护行动。
(四)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督促检查各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负责制定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
(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防护目标并报省政府审批,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和战时抢修方案。
(六)指导各地组建训练通信、防化防疫、医疗救护、抢险抢修、消防、治安、运输等群众防空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
(七)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并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指导各地组织实施警报信号发放工作和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
(八)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资金投资建设的人员疏散场所)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负责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审批;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的开发利用、战时的平战转换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九)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落实人民防空教育内容,会同国防教育部门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教育;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城镇初级中学、高等师范院校的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教育;指导协调省级有关应急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防护、避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指导、协调省级有关应急主管部门做好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组织人民防空干部和志愿者及群众的教育培训。
(十)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开展内部审计;负责监督检查各地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
(十一)负责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十二)承办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省军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战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军事指挥机构决定,发布人民防空的有关命令和指示。适时开设指挥所,实施有效指挥。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法规处与其合署)。组织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重要事项督办;负责机关的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接待工作;负责组织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和管理;负责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负责机关行政管理。
协调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挂审计处牌子)。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编制人防经费预决算;筹措人防建设资金;负责制定人防财务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督查市县人防机构贯彻执行人防财务政策和规定;负责本级机关财务收支管理;负责审计各市及直属单位人防经费的收支;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三)工程管理处。负责编制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指导各地编制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督促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中贯彻执行人防要求情况;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人防资金投资建设的人员疏散场所)建设实施技术和质量管理;承办全省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负责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审批;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科研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战功能转换工作;指导各市制订战时防空袭工程保障计划;参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指导;负责人防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学术交流。
(四)指挥通信处。指导人防重点城市制订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并检查、督促方案的落实;参与组织省级机关留城人员的疏散隐蔽工作;指导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和管理;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并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建设学术研究、交流和指挥通信人员业务训练;指导各地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人防通信站建设、管理;组织牵头制订《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人员防护行动;指导协调省级有关应急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避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指导、协调省级有关应急主管部门做好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组织志愿者及群众的培训。
(五)人事宣传处。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人防系统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局)行政编制2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