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政务 -> 法规文件 -> 政府文件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环保厅  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监局  省物价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一)有效扩大消费市场。汽车和家电消费是居民消费的重要内容,占有整个消费市场较高的比重。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望带动全省汽车消费10万辆,按当前每辆汽车平均售价11万元计算,可带动汽车消费110亿元;家电“以旧换新”方面,可带动全省家电消费40亿元。两者合计可带动消费150亿元。
  (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浙江省是家电和汽车配件生产大省,全省从事汽车及零部件生产、汽车服务业的企业达3万余家,年产值4000多亿元;家电整机生产和配件生产都具有一定规模,特别是家电配件在全国占有较高份额。按照国家发改委预测,本轮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能拉动消费约1200亿元,对我省产业拉动效应将十分显著。同时,围绕汽车、家电消费,还可带动维修、装潢、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
  (三)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老旧汽车油耗比新车高5—10%,特别是“黄标车”油耗比“绿标车”高30%,污染物排放量严重超标,老旧家电电耗比新家电高20—30%。实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利于提高汽车、家电能效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同时,家电“以旧换新”交售的旧家电一律进行拆解处理,有利于形成“回收—运输—拆解—利用”一体化的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体系,带动整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环保、治安和利用等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稳定和扩大就业。汽车、家电生产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长,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不仅有利于促进汽车、家电产业稳步增长,也有利于促进营销、物流、售后服务以及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发展,能够安置大量就业人员,对我省稳定和扩大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思路
  按照“扩大消费、节能减排、便利惠民、安全高效”的原则,推进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充分利用国家有关促进消费的政策,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坚持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等扩大消费政策相衔接,积极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接轨2011年即将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规,做好报废家电和报废汽车的拆解处理工作,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做好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同时做到简便易行,方便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
  三、政策措施
  (一)汽车“以旧换新”。在现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根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市的市场规模切块,实行补贴资金包干。我省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差额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1.补贴范围。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适度提前一定年限报废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同时,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的《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规定的车型,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政策;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2.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和“黄标车”报废更新单辆补贴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同型车辆的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具体标准为:
  (1)老旧汽车: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轻型载客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3000元;其他车型6000元。
  (2)“黄标车”: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3000元;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6000元。
  3.资金补贴流程。包括旧汽车报废、办理注销登记、购买新汽车和补贴资金申领等四个步骤。
  (1)旧汽车报废。按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的有关规定,车主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2)办理注销登记。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将回收的旧汽车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按规定对车辆进行解体,并向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同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购买新车。车主重新购买新车。
  (4)补贴资金申领。车主凭报废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或有条件的县(市、区)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领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确定申领补贴资金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不符合条件的,由商务部门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4.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家电“以旧换新”。浙江省是全国家电“以旧换新”9个试点省市之一,国家根据我省家电消费市场规模,安排相应财政资金补助我省家电“以旧换新”,省财政给予相应配套,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宁波市配套资金由宁波市财政安排。
  1.补贴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5类家电产品。
  2.补贴对象。一是对交售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给予补贴。二是对回收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补贴。
  3.补贴标准。交旧购新补贴不超过家电销售价格的10%,并分品种确定补贴最高上限。其中,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回收运输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文件规定执行。
  4.操作程序。包括实施主体确定、旧家电收购、新家电购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和补贴资金申领等五个步骤。
  (1)确定实施主体。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家电销售商和家电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按国家试点方案要求先确定1—2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2)收购旧家电。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3)购买新家电。消费者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向中标的家电销售商购买新家电。家电销售商按照新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财政部门根据销售商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给予补贴。
  (4)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回收企业将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并开具发票。财政部门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回收量,按照回收运输补贴标准给予运费补贴。
  (5)申领补贴资金。家电销售商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存根和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县(市、区)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凭收购发票底单及有关记录,到县(市、区)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
  5.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三)资金拨付。汽车和家电“以旧换新”的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按《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和省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下面分设“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日常事务。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当地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省商务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以旧换新”工作,牵头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指导报废汽车回收和新车的销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家电回收和销售企业的招标、管理和服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做好“以旧换新”日常管理,并配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并落实工作经费;省经信委负责加强我省汽车、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产品质量;省环保厅负责对汽车、家电的拆解处理实施监管,并做好“黄标车”认定和查验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量技监、物价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三)拟定实施细则。根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分别拟定《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以旧换新”的操作流程,实施主体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宣传,积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画(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申报程序等内容,使“以旧换新”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把我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推向深入。
  (五)做好日常监管。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面广,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重点做好实施主体确定、业务培训、宣传推广、资金兑付、市场监管等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和检查,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价格欺诈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确保我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取得实效。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环节多,涉及销售、回收和拆解;覆盖面广,包括城市和农村市场,需要省、市、县三级联动,以及乡镇政府积极参与。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尽快组织实施,做好宣传、指导和监管等工作,推进我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浙江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

  浙江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龚正(副省长)
  副组长:夏海伟(省政府副秘书长)
      周日星(省商务厅副厅长)
      成员:刘亭(省发改委副主任)
      王素娥(省经信委副主任)
      郑兴军(省公安厅副厅长)
      薛小杭(省财政厅副厅长)
      卢春中(省环保厅副厅长)
      郑黎明(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马柏伟(省工商局副局长)
      李会光(省质量技监局副局长)
      冯海军(省物价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10-10
 
加入收藏】【 】【打印】【关闭
欢迎进入浙江政务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