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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机构印章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9〕41号)精神,本次省政府机构改革新组建(或更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能源局、省公务员局等9个部门。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以上9个部门的机构印章。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环境保护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乡镇企业局的机构印章即行废止并上交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机构印章式样(见原件下载,首次阅读请下载Apabi Reader阅读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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