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政务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制度是建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因患大病的困难群众实施救助的一项制度。我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于2005年全面推开,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各地确定的其他应救助人员。救助采取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2007年起五年内各地筹资标准一般不低于人均6元,并逐年增长。2008年全省各级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4.37亿元,其中省财政7400万元,救助31.3万人次,资金支出4.19亿元。2009年省财政继续安排医疗救助转移支付资金8600万元。

  点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样,属于社会救助的内容。在我国,“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困难群众,对于医疗费用的承受能力相当脆弱。因此,医疗救助不可或缺。在美国,医疗救助已经成为所有为穷人提供援助计划当中成本最高的一种,并将以更快的速度上升。我国的医疗救助起步较晚,但我省正在稳扎稳打的开展当中。

  医疗救助采取的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因为医疗救助直接降低了困难群众看病的价格,因此,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偏离了社会效率数量。让个人承担一部分成本能够减少效率损失,这是社会参与的重要意义所在。(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叶宁 沈玉平)

 
发布机构:浙江省财政厅
2009-09-17
 
加入收藏】【 】【打印】【关闭
欢迎进入浙江政务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