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起步于1996年,2001年8月颁布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低保制度。2005年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明确了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目前,全省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均已达到省政府的规定,并按新的标准发放救助金。2008年,全省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为城镇平均301.34元/月人、农村平均189.7元/月人,低保救助水平列全国第三位,仅次于北京、上海。低保对象保障资金全部由各级财政投入,2003年至2008年,全省各级财政共安排城乡低保资金36.17亿元。省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再安排一定的省级低保专项补助金。2009年省财政安排低保补助资金2.56亿元,保障城乡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点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是最有安全感的社会保障,它像一张大网,网住了所有(浙江省已经做到了“应保尽保”)不能维持最基本生活的人。慈善捐赠作为一种对穷人提供收入补助的方法是不可靠和不稳定的。例如,在经济萧条时期,当穷人增多时,慈善捐款反而会减少。因此,在美国和其他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当中,对穷人的支持已经逐渐演变成一种政府职能。在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过了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社会救助制度。而浙江省的低保无论是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都位居全国前列,这与财政对这项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和支持是分不开的。
(点评: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叶宁 沈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