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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我省2004年开始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006年中央对我省农机购置进行补贴。2009年,我省购机补贴对象是本省籍农林牧渔民(含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中央资金补贴额度按机具价格的30%确定,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等单机补贴限额12万元。插秧机、育秧流水线、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再补助30%。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补贴目录内机具的再追加补贴10%(单机追加补贴限额1万元)。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县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从2004-2008年,中央和省已累计安排财政资金2.54亿元。

  

  点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调动农民购置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我省近年来非常重视该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配合中央的定额补贴资金,加大地方财政的配套补贴资金,切实把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并且在资金筹集方面充分考虑到各市县的实际财政状况,尽量减轻贫困市县的财政负担。(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郑备军)

 
发布机构:浙江省财政厅
200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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