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于2004年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于2005年提出要通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建立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量力而行、分步推进、逐步完善、补偿标准基本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分类补偿”是指以生态功能区位的重要程度为依据确定补偿标准,将已界定为重点公益林的林地划分为重点公益林区、次重点公益林区和一般公益林区,建立由省政府公布全省的最低补偿标准,县(市、区)政府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具体补偿标准的分类补偿制度。“分档补助”是指以重点公益林分类情况、所在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为要素,将省补助标准划分为重点补助地区、次重点补助地区和一般补助地区三档,省(含中央补助资金)对三类地区分别按全省最低补偿标准的90%、60%、40%进行补助。最低补偿标准和省补助标准每2年调整一次。2005年省重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每亩8元,2009年提高到每亩17元,目前国家公益林中央财政补偿标准为每亩5元。2008年省以上财政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31456万元。
点评: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我省在林业经营上实现分类经营的重大变革,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对于分类经营中被划入生态公益林的农户,政府负责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助标准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实行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使林农不仅成为社会公益效益的提供者,也成为生态和经济利益的受益者,更好地调动了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增强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省委政研室社会处
杨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