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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村经济合作社承受村民委员会房屋土地权属不征契税的通知 |
| 浙财农税字〔2009〕19号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为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成立村经济合作社后,村民委员会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划归村经济合作社持有,所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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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浙江省财政厅 |
| 2009-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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