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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盾安”等272件商标为2008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浙工商标〔2009〕8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我局认定“盾安”等272件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请你们依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对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各项保护措施。

  附件:2008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

 
【附件下载】:P020090401391107528129.doc
发布机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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