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我局认定“盾安”等272件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请你们依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对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各项保护措施。
附件:2008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