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一)受理
1、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经办处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申请单位的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10天公示,同时按照办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三)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由经办部门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单位签收,发放许可证。办理结果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zjepb.gov.cn/。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满足本程序第三条(办理条件)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五)单位现存的或者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格式见附件);
(六)其它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