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一)受理
1、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经办处室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审查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由经办部门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项目办理情况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zjepb.gov.cn/。
1、进入核心区、缓冲区,事先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2、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提交参观旅游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