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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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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联系人] 顾培龙
[联系方法] 28869054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受理条件 (一)经废物接受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二)危险废物运输、接受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接受单位具备与接受目的相符的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3、接受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且拟接受废物的种类、数量均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内; 4、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5、本省尚无相应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合法性的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经办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函意见提出许可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告知程序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由经办部门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项目办理情况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zjepb.gov.cn/。


 
   
材料明细

(一)拟进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报告。

(二)《浙江省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三份,需配封面及目录并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件不予受理。

(三)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方案,包括:危险废物成分和有害特性分析、监测报告;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危险废物利用的设备和工艺。

(四)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六)其他要求的材料。

 

监管措施 1、对被许可人的监管: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通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2、内部监管:监察室受理投诉意见,监察并督促办理。 监督电话:2886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