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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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顾培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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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2886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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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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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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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 设立依据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2、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
故应急措施;
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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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从事有害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或利用的活动的许可条件:(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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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1、受理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实。根据申请单位有害废物经营设施技术和工艺复杂程度,确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或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状况进行现场评审,提出技术评审意见。
2、根据评审结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的时间)做出是否给予有害废物经营活动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有害废物经营活动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告知程序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由经办处室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发证。项目办理情况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zj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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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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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有害废物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设区市环保部门同意申请的);《浙江省有害废物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许可条件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返还原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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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1、对被许可人的监管: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通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
2、内部监管:监察室受理投诉意见,监察并督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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