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50项项目名称:场(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1、申请:申请人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提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报送省局办事大厅办事窗口。2、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在接到申请后,对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3、产品试制造申请单位接到批复后,可进行受理范围内的相关产品的试制造工作。试制造期间,按规定进行产品技术鉴定。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凭受理后的申请书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的报告。4、审查: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产品试制造工作达到必备的要求后,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经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评审机构对其试制造的工作进行审查。机电类特种设备凭受理后的申请书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取得评审合格的报告。5、发证:凭上述结论为合格(符合条件)的报告,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进行审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经省局批准将发证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证。
详情请见表格下载里"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地点: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办事大厅,(浙江省天目山路222号六号楼大厅)邮政编码:310013对外服务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夏令时间 2:30—5:30周五下午为大厅内务时间。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附必要的见证资料);2、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必要的见证材料:(1)、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单(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命书、聘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等复印件);(2)、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名单(包括劳动合同、资格证书和相关保险凭证);(3)、申请单位概况说明;注:换证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