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50项项目名称:场(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3、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1、申请:申请单位递交申请报告、企业登记、生产场地、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等见证资料,并填写《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受理:由省局特种设备处组织审核,并决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3、产品试维修:申请单位接到批复后,可进行受理范围内的相关产品的试维修工作。
4、审查: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产品试维修工作达到必备的要求后,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评审机构对其试维修工作进行审查。
5、发证:评审机构经过评审,将评审报告上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由省局组织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作出准予许可并发证。
详情请见表格下载里"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地点: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办事大厅,(浙江省天目山路222号六号楼大厅)邮政编码:310013对外服务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夏令时间 2:30—5:30周五下午为大厅内务时间。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附必要的见证资料);2、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必要的见证材料:(1)、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单(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命书、聘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等复印件);(2)、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名单(包括劳动合同、资格证书和相关保险凭证);(3)、申请单位概况说明;注:换证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