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1、申请:申请单位填写《浙江省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提供企业登记、生产场地、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等见证资料,报送各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2、受理: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3、试充装: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申请单位接到批复后,可进行受理范围内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工作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换证单位不执行此项)4、审查:由申请单位自行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5、发证:评审机构经过评审,将评审报告上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于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处批准后发证。
详情请见表格下载里"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地点: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办事大厅,(浙江省天目山路222号六号楼大厅)邮政编码:310013对外服务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夏令时间 2:30—5:30周五下午为大厅内务时间。
1、《浙江省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审核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3、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名单及相关见证资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命书、聘用合同等复印件);4、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见证资料(包括劳动合同、资格证书和相关保险凭证);5、单位基本情况说明;6、质保体系文件7、换证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