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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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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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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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个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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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其他办事项目 |
| 办理期限 |
首次申请购领发票,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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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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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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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1.办税服务厅受理
需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第一次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时,持有关资料向税务分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WS041)。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WS041)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WS041)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规定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WS041)信息,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交纳税人。可以即时办结的,不需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可直接转入下一环节。
纳税人附送需查验的证件和资料主要有: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网上远程受理
纳税人需领购发票或变更发票种类,可通过《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填写《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WS041),税务分局受理后,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核定用票
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核,核定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等内容,将相关内容录入《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WS041)并将核定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报分局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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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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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WS041),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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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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