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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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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杭州市河坊街60号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人] 何佳、郑公寿
[联系方法] (0571)87709069 (0571)87709070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受理条件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 2、产品质量标准。
办理流程
省卫生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由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受理中心取证。(具体程序参见流程图)
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材料明细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产品的剂型、品种名单,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复件;
5、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6、原卫生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限新增产品剂型的企业);
7、其他有关资料。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