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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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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杭州市河坊街60号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人] 何佳、郑公寿
[联系方法] (0571)87709069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受理条件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省卫生厅对受理的申请资料审查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具体程序参见流程图)
放射诊疗许可流程图

 
   
材料明细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