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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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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疾控处(杭州市河坊街60号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人] 许琼
[联系方法] (0571)87709085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19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 (1)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2)运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属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或是属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或是属于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3)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3、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1)办理程序(突发事件除外):1、申请;2、受理;3、审核;4、批准。
(2)承诺期限:法定时间省内运输审核5个工作日,跨省运输初审3个工作日,承诺时间省内运输审核5个工作日,跨省运输初审3个工作日,卫生部于接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查)流程图

 
    

材料明细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4)上述接受单位条件中2和3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6)其它有关资料。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