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66:“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许可主体: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第九条:“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