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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鼓励类、允许类限额以上项目(5000万-1亿美元,含5000万,不含1亿)、限制类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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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外商投资处
 
[联系人] 武建明、费旦益、沈政、沈霞俊、陈瑞玉、章晗
[联系方法] 0571-87051993、87051996、87052116、87051976、87051975、87051977
服务对象 鼓励类限额以上、允许类限额以上、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企业 项目类型
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属省外经贸厅审批权限) 收费情况 不收费(证书工本费除外)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12月1);
5.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
6.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受理条件 1. 企业依法注册; 2. 上报材料真实完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不含进入仲裁、司法程序或被工商吊销执照及进行清算的企业。
办理流程


 
   
材料明细

1、常规报送材料
1)初审部门上报省外经贸厅的申报文件(省属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2)企业要求变更的请示(包括企业成立日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及其出资额、比例,经营范围及规模,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变更事项及变更前后的内容等);
3)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重大事项决议须一致通过,参加人、签字人的合法性,人数、人员与董事会名单相符);
变更内容合法性;
4)原董事会名单;
5)投资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补充协议:
包括变更理由、变更事项、变更前后相对应的具体条款、有关投资方对变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应由投资者各方法人代表签字);
6)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8)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9)企业设立时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含变更批件)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
、不同的变更应符合的条件或需增补的材料
1)延长出资期限: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及原审批部门关于出资期限的批复中的要求。
变更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的申请,应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提出。
2)延长经营期限:
企业应至少在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
3)企业地址变更:
提供办公或生产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公安部门的住所证明,涉及生产场地的变化应提交环评意见。
4)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应在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的范围,如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涉及到需要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意见的,应在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有关部门意见。
5)企业名称变更:
工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6)董事会成员变更(涉及原合同章程变更):
提供有关投资方委派或撤消委派的文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派)、新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注明在原单位所任职务,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委会的,提供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名单)。
7)股权变更:
(详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A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B
.股权受让方不是原投资方的,需出具有关资信证明(境外企业提供公司注册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国内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C
.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D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E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出具的确认文件(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8)减少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详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A
.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
B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C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D
.自审批机关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E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9)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详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见附表);
B
.经营商品目录清单;
C
.涉及开设零售店铺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对其符合城市规划及城市商业发展意见;
D
.应明确具体分销方式,如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等。
E
.应明确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
1
、初审部门系指各市外经贸局、扩权县(市、区)外经贸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
2
、上述各项材料均用中文书写,确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如外方资信证明等),须附中文译本。
3
、标的文件如超过1页,文件签署人应在每一页上加签。
4
、上报材料请按以上所列材料顺序排列以便审核。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