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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进出口许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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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农业厅
 
[联系人] 布明华、沈群芳
[联系方法] 0571-86984354、86430813
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项目类型 普通许可
办理期限 12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2号);《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直接从事种畜禽的饲养或繁殖,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进口种畜禽应提交供应商的名称,所属国家(地区)及该国家(地区)官方机构对该品种的认定文件、质量标准及相关资料;
3.出口种畜禽企业应持有省农业厅的正式批文。
办理流程 流程示意图:窗口形式受理→开具受理通知书→业务审查→初审、审核→厅审批、审核→统一告知→发证或报批
 
   
材料明细

1.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出口国官方或官方委托机构出具的种畜禽系谱证(包括官方机构对该品种的认定文件、质量标准);
4.申请进口种畜禽数量符合实际生产能力的说明材料;
5.国内申请进口单位与进出口代理商签订的《种畜禽代理进口合同》以及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的《种畜禽买卖合同》,自理进出口单位只需提供《种畜禽买卖合同》(均为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法定检疫机构提供的无疫病证明;
7.进口种奶牛时,需提供《奶牛进口申请单位承诺书》和《奶牛进口诚信代理承诺书》(均为原件)。

监管措施 驻厅监察室 电话:0571-86757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