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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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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
[联系人]
蒋行福、陈萍、来建美
[联系方法]
0571-88270565、88270568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其他项目
办理期限
合同约定
收费情况
检验收费依据:浙价费(1999)第449号、(1993)浙价费联26号
设立依据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133000000052号)
受理条件
符合本所检测能力范围内的产品
办理流程
1.客户将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标准、产品规格书等)递交业务接待人员,双方经交换意见,初步确定试验方案,包括引用标准、样品型号及数量、试验周期、试验收费等。
2.业务接待人员在核实资料、样品后,同客户签定检验合同书,合同书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业务接待人员开具检验任务书,交检测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在对资料进一步审核后,根据产品情况及人员情况安排具体检测任务。
4.检测人员在接收试验任务后,去业务室领取样品,开始进入试验流程。
5.试验中如果有异常情况出现,经实验室产品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监督复检后,确认异常情况存在,由实验室有关人员向企业告之情况,必要时,双方可以共同探讨,确定下一步试验计划,或重新进行试验,如果确定结束试验,则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并经3级审核工业、批准后由总师办签发。
6.如果试验情况正常,则在试验结束后,由检测人员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经3级审核、批准后由总师办签发。
7.报告经总师办签发、复印后,交业务室,由业务室人员统一编号、盖章后暂存。
8.试验完成后,检测人员将客户资料上交总师办,由总师办统一管理存档;将试验后的样品如数交还业务室(由于破坏性试验原因造成报废的样品除外),由业务室统一保存。
9.由业务室通知客户试验完成。
10.客户在取检验报告时,如对结果有疑义,可提请复检;如无疑义,则应在支付试验费后,方可取得检验报告,提回样品,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必要时,可向总师办要求取回企业相关资料。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经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3)委托方其它特殊要求
(4)根据标准要求的一定数量的样品
监管措施
投诉电话:0571-8827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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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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