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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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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 孔祥文
[联系方法] 0571-85152875、85109458
服务对象 拟在浙江省注册开办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法人 项目类型 核准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4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0号令)、《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1.申请者应依法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提出申请,并呈报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文件。
  2.省劳动保障厅接到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转来的申请文件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文件退回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3.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接到省劳动保障厅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者。
  4.获得批准的申请者,自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并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省劳动保障厅办理备案手续。
 
   
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3.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申报材料: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在接到申请后,应将其中下列文件转交省劳动保障厅:
1.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3.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4.住所使用证明;
5.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