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伤生育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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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李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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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7057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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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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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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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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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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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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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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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办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学专家组提出意见;
3.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鉴定结论。
收费依据及标准:《关于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1〕159号);320元/每人次
办理时限:每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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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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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护理等级鉴定结论不服,并在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报材料: 1.再次鉴定申请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4.申请人收到鉴定结论时间的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明及工伤治疗诊断书、病历、各种检验报告单(片)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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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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