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号公告)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单位向省财政厅申报材料;
2.省财政厅根据单位账户管理规定,调阅单位的银行账户档案库,对开户单位的开户申请进行审定;
3.同意开立(变更)的,单位凭财政厅同意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的批复书,到相关银行办理开立(变更)手续。不同意开立(变更)的,通知申请单位并退回申请材料。省财政厅在5-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专用账户开立:
2.省财政厅综合处提出意见,送厅相关业务处会签后,报厅领导审定;
3.单位凭省财政厅的批复书到银行开立账户。不同意开设的,通知单位并退回申请材料。省财政厅在5-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财务收支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3.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单位非财务机构不能开立银行账户。
材料明细:
1.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报《开立账户申请表》(向省财政厅领取或下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附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机构设置、变动的有关批文及附报材料的复印件。
2.单位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的,需另报相关文件。
3.单位变更账户的,需另报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和原账户的撤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