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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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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 郑肖亮
[联系方法] (0571)87058440
服务对象 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收费。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受理条件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2)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3)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条件;(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条件。
办理流程

    (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由申请人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材料;(2)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3)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政府财政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4)省财政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5)省财政厅作出批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情况汇总表;(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条件”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股东或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或退伙证明;(6)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7)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或合伙人的书面合伙协议;(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设立分所报送的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股东或合伙人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5)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监管措施 1.审查机构的基本情况; 2.抽查执业质量; 3.机构重大事项变更,要报省财政厅备案审查; 4.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撤回设立许可; 5.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其他应由省财政厅监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