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
(1)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由申请人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2)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3)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政府财政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4)省财政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5)省财政厅作出批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出资证明;(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5)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7)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8)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10)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