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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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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 郑肖亮
[联系方法] (0571)87058440
服务对象 具备条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评估机构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收费。
设立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

受理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设立;(2)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条件:(1)2名以上股东出资设立;(2)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条件:(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没有不良执业记录;(3)在本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办理流程

    (1)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由申请人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2)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3)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政府财政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4)省财政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5)省财政厅作出批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出资证明;(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5)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7)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8)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10)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监管措施 1.评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须报省财政厅备案审查;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3.审查机构的基本情况 4.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撤回设立许可; 5.其他应由省财政厅监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