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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尸体或骨灰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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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主批部门:省民政厅;会审部门:省国台办、省侨办、省外办
 
[联系人]
[联系方法]
服务对象 个人 项目类型 审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部委文件,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1、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20号];

2、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大陆死亡后处理办法》(国台办(1996)10号);

3、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当事人申请—>县(市、区)侨办、台办、外办、民政局—>市侨办、台办、外办、民政局—>省侨办、台办、外办、民政厅
 
   
材料明细
当事人申请,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明,外国驻华使领馆意见,县(市、区)、市、省侨办、外办、台办意见函,县(市、区)市民政局请示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