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变更:1、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决议;4、通过的新章程。
(二)住所变更:1、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1、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前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报告;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决议。
(四)开办资金变更:1、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决议。
(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1、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3、修改后的章程。
以上变更均须同时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