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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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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 李崇义 谭国庆
[联系方法] 0571--87050211、87050933
服务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流程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名称变更:1、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决议;4、通过的新章程。

()住所变更:1、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决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1、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前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报告;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决议。

()开办资金变更:1、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决议。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1、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3、修改后的章程。

以上变更均须同时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监管措施 监督部门: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投诉电话:0571--87050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