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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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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
李崇义 谭国庆
[联系方法]
0571--87050211、87050933
服务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流程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
一
)
注销登记申请书;
(
二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
三
)
资产清算报告书;
(
四
)
注销税务登记书;
(
五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监管措施
监督部门: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投诉电话:0571--8705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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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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