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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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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 李崇义 谭国庆
[联系方法] 0571--87050211、87050933
服务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流程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注销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资产清算报告书;

()注销税务登记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监管措施 监督部门: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投诉电话:0571--87050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