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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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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联系人]
[联系方法]
服务对象 个人 项目类型 许可
办理期限 (一)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二)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三)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四)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保留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中国公民因"其它"类短期赴港澳审批。依据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2、《公安部六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1997〕192号)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02〕270号)第二条: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其它非公务活动的申请,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受理条件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办理流程 (一)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

  受理审批程序我省公安机关对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是:预约登记→打分排队→通知受理→审批公布→签发证件。(1)预约登记。凡符合赴港澳地区定居条件的申请人,应先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预约登记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赴港澳定居,不需预约登记,可随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打分排队。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填写的"预约登记表",将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由计算机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设定的打分标准自动为预约赴港澳定居的申请人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此排队,并定期将打分排队情况向社会公布。(3)通知受理。受理机关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每年划定的赴港澳地区定居放行分数线和审批机关每年划定的受理分数线以及申请人预约得分情况,对符合受理分数线的申请人主动同志申请人前往申请。申请人需履行下列手续和提交相关证明:

  (二)三年有效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

  受理审批程序申请三年有效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审批。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3)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主要是指:A、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此证明。B、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C、所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国税或地税)或者创汇额情况的证明,或者所在企业属于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经省级以上科委认定)、国家或者本省重点企业(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内地居民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或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以及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三)赴港澳"其他"签注

  审批程序申请赴港澳"其它"签注的,只作为特殊个案受理,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并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3)提交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材料明细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3、团队旅游。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6、逗留。(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签署,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6、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7、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