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
符合审批条件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申请,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受理并初审,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发证。符合审批条件第四项、第五项的申请,由省公安厅直接受理、审批、发证。申请人申请定居时,应履行下列手续:(1)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晰;(2)提交书面申请。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4)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照片背面本人签名;(5)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及有效的台湾身份证(正、背面)和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6)提交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份健康证明;(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台湾居民申领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居民向暂住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1)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晰;(2)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3张,照片背面本人签名;(3)提交与申请相应的证明材料 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