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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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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联系人] 黎伟挺
[联系方法] 0571-87286688
服务对象 企业 项目类型 许可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依据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995年公安部26号令《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企业(社团)注册办证程序:申请开设典当业,由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按以下流程办证。     1、设有办证中心的,申请人持法人代表或本人身份证和申请报告呈报办证中心窗口;没有办证中心或者有办证中心而在农村、山区等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呈报辖区派出所办证窗口。2、办证中心或承办人向申请人递送《办证须知》和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并说明需准备的材料;国家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3、申请人按照《办证须知》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后,一并呈报办证中心窗口。4、办证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者予以正式受理,做好受理登记,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办证申请回执单》,并于1日内将材料移交给辖区派出所,审批时限从受理之日起计;材料不全的,退回申请人,补齐后重新呈报。5、辖区派出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实地察勘验收,并在7日内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向申请人开具《验收意见书》;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县(市、区)公安局治安科(大队)。6、县(市、区)公安局治安科(大队)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复核,在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须在1日内作出明确的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意见。7、局领导审批予以许可的,以该级公安机关名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送要求准予开设该企业的书面请示;不予许可的,由办证中心在1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8、市(地)公安局自接到申请材料后,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厅审批;省公安厅自接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批复给市公安局: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必须具备的基本治安安全条件:1、房屋建筑牢固,不得危房经营;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备、资金和技术人员;4、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经营;5、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基本材料:1、要求开办典当业的申请报告;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私营、个体应持有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3、县(市、区)计划委员会同意开办的批准文件;4、消防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5、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6、房屋建筑安全证明及营业场所平面图;7、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8、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如身份证、健康证、务工许可证、暂住证等)复印件;9、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10、联营或承包的,须有联营或承包协议书;11、省级经贸部门批准文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经营许可证》。
监管措施 日常检查和年审 查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