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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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金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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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728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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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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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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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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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射击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3、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4、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 5、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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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必须是合法的涉枪单位;(2)具备正当的枪支弹药运输、携运理由;(3)具备安全、可靠的运输路线、交通工具;(4)具有合格、可靠的押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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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持有关申请资料—到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办理—当场开具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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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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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所需资料: (1)运输、携运枪支(弹药)申请报告或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 (2)需运输、携带的枪支(弹药)品种、型号、枪号、数量等;
(3)运输路线、交通工具、押运人员的基本情况; (4)需要运输、携运的理由及相关证明;
(5)办理影视道具枪支运输证时,制片单位应提供拍摄影片的名称,拍摄地点、时间,制片许可证,及道具枪支登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枪支证明(加盖枪支管理专用章)和拍摄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进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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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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