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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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彭桔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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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8646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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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个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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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期限 |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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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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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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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超长、超宽、超高车辆需在我省高速公路通行的应向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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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对于载物长度超过车厢在6米以内或总长不超过20米、宽度在3.3米以内、高度在4.5米以内的,由入口始发地支队审批;外省进入我省高速公路超限车辆,有条件的省际卡点由卡点大队审批;长度超过车厢6米或总长超过20米,宽度超过3.3米、高度超过4.5米的,运输单位自行安排测量车和示警车辆带路和押送后,再向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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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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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行驶证、驾驶证;
2、运载货物规格(图纸尺寸)或车辆装载实物照片;
3、超出车厢部分的警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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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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